通識教育中心非線性分析及優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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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 | :::::::::[[媒體:1081102366.docx|108.07.18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366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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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1條	 | + | 第1條	為發展非線性分析與優化相關領域之研究,並結合本校優秀基礎研究與臨床團隊及臨床資源,共同開發跨領域之特色研究,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3條第3款,設置非線性分析及優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 
| - | + |         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第2條	 | + |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 
| - | + |         一、規劃與執行非線性分析與優化相關領域之研究。 | |
| - | + |         二、開拓非線性分析與優化在生物醫學領域之應用,以提升本校跨領域的研究動能。 | |
| - | + |         三、提升研究能量與國際合作。 | |
| - | 第3條	 | + | 第3條	本中心設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 
| - | + |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不在此限。 | |
| - | 第4條	 | + | 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協助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同意後聘兼之。另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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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 | 第6條	 | + |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劃與預算,由通識教育中心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7條	 | + | 第7條	本中心績效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評鑑。 | 
| - | + |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8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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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10條	 | + | 第10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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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22日 (一) 09:21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07.18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36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發展非線性分析與優化相關領域之研究,並結合本校優秀基礎研究與臨床團隊及臨床資源,共同開發跨領域之特色研究,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3條第3款,設置非線性分析及優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非線性分析與優化相關領域之研究。
        二、開拓非線性分析與優化在生物醫學領域之應用,以提升本校跨領域的研究動能。
        三、提升研究能量與國際合作。
第3條	本中心設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不在此限。
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協助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同意後聘兼之。另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劃與預算,由通識教育中心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中心績效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評鑑。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