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106.6.8 105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9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8.21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
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申請轉所。於規定期限內
,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1)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2)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3)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4)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繳交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議決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
第五條 審查標準:
(1)歷年成績50%。
(2)自傳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50%。
第六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所審查結果經所務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七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
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
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