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健康照護暨文化永續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14.07.09 11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7.31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2602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實現原住民互動式健康照護、原民語言與文化復振與原鄉連結與永續發展等三大目標,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原民健康照護暨文化永續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偏鄉與原鄉醫療照顧,以看見原住民健康議題特殊性,落實健康平權與正義。 二、建構原鄉具文化敏感的醫療照護模式,強化原鄉醫療照顧自主。 三、復振族語與文化傳承,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的保存、創新發展及永續。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另得設置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4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中心績效評鑑應依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