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 96.06.0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645號函公布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1.14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082號函公布
- 101.10.09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10.25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38號函公布
-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05.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636號函公布
- 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1.05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610號函公布(English)
一、 為使本校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齊一作法,力求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學生操行考查以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學生成績評分計算方式為:基本分加減由一般導師評分,等於實際分數。
(二)學生操行成績以85分為基本分,98分為最高分,由一般導師可酌情加減1至6分,評分4分(含)以上,
需加註說明。並請於公告期限內,送交學生事務處彙辦。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獎勵案;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規定辦理。
(四)學生平時之功過列為操行成績,依下列標準計算:
1.嘉獎一次加操行成績0.5分;餘類推之。
2.記功一次加操行成績1.5分;餘類推之。
3.記大功一次加操行成績4.5分;餘類推之。
4.申誡一次減操行成績0.5分;餘類推之。
5.記過一次減操行成績1.5分;餘類推之。
6.記大過一次減操行成績4.5分;餘類推
三、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