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社團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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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4 1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9.18 第20第11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4.10.21 高醫人字第1141103703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提倡教職員工正當休閒活動,以調劑身心、增進情感交流、培養團隊精神及強化永續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為辦理教職員工社團相關事宜,設教職員工社團審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置委員五名,成員如下:
  (一)	副校長(兼召集人)
  (二)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主任
  (三)	體育教學中心主任
  (四)	會計室主任
  (五)	人力資源室主任
三、 社團成立及參與:
  (一)	社團由本校教職員工十人以上簽名發起、召開籌備會議、訂定組織章程、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收支計畫,併同社團成立申請及社員名冊送人力資源室,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成立。
  (二)	各社團置社長一人及幹部若干人,由社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負責規劃辦理會議、課程、活動、比賽及財務收支等社務。教職員工擔任社長以一個為限。
  (三)	社員得為本校在職教職員工或退休教職員工,其中在職教職員工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 社團性質及運作:
  (一)	在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下,社團可為藝文、運動或其他聯誼性質。
  (二)	活動時段以公餘時間為原則,若利用上班時間,職員應經單位主管同意,並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為限。
  (三)	活動地點在不影響教學及公務原則下,得依規定借用學校場地、設備及器材。
  (四)	所需經費以自行向社員酌收入社費、年費等費用支應為原則,其標準由各社團自訂。
  (五)	學校得視當學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社團指導費、材料費及必要合理之活動費。補助原則如下:
   1.每學年全校受補助社團以十個為限。
   2.各社團除有特殊事蹟外,每學年至多補助新臺幣六仟元整。申請補助時應檢附:
    (1)	活動團體照。
    (2)	活動紀錄表。
    (3)	活動費用申請表。
    (4)	統一發票或免用發票收據,應填本校抬頭及統編。
   3.補助申請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以配合會計關帳規定辦理。
   4.經學年度績效審查有下列事蹟者,得由委員會列為次學年優先補助對象或酌增次學年補助金額:
    (1)	學年度內以學校名義參加全國性或區域性比賽獲獎。
    (2)	學年度內以學校名義與友校或其他機構辦理聯誼活動。
    (3)	學年度內配合校慶或各項慶典活動,舉辦全校性比賽或成果展示。
  (六)	各社團應製備年度活動紀錄檔案,記錄各次社員大會及活動之概況、參與人數、成果及回饋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併同次學年活動實施計畫送人力資源室彙報委員會進行績效審查。審查結果得作為次學年補助順序及增減補助經費之依據。未依規定辦理者,自次學年起不予補助並得予撤銷。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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