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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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05 九十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7.11.06 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2.05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1.2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4號函公布
105.01.05 一O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2.27一O六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3.02一O六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暨全院教師聯席會修正通過
111.08.15一一一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08.26一一一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8.12 一一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09.11 一一四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10.02 一一四學年度高醫系香字第1141103432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修讀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資格及日期如下:
一、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學系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  
    預研生)。
二、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3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碩士班考試得免報名費,經錄取後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未於規定時程內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者,即喪失預研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三、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四年級前修滿四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4條 預研生甄選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者經本學系預研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研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審查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碩士班入學年度之總名額為原則。
二、預選會負責有關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自本系教師中遴選委員三至五名擔任之。
第5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及本學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
第6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
第7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