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5.03.20 9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101.03.09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1.06.28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3.06.01 102學年度香粧品學系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5.01 103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104.12.24 10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 107.02.27 106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2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 107.05.25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8.11.19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12.04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9.03.02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0427號函公布
- 114.08.12 11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4.09.11 114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4.10.02 高醫系香字第1141103429號函公布
- 114.10.02 高醫系香字第1141103429號函公布
一、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要點。 二、依實習期程分為以下兩類: (一)全學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四年級及碩士班學生。 (二)暑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學生。 實習內容依當年度三方所簽訂之合約書另規範之。 三、本系認可實習場所如下: (一)為經本系認定核可簽約之實習機構或單位;其選擇依地理範圍及教學需求寄發調查問卷,瞭解各化粧品相關廠商於學生實習期間,可提供實習的場所、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二)學生實習前,由學生自行擬定個別實習計畫並與廠商接洽討論,並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議,且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方可實習。 四、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單位外,如實習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實習單位負責人之同意書(但不得占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參加分發;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否則成績不予計算。 (二)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三)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校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四)實習分發名單公佈七個工作天內(含),若需異動,以互調方式處理。(如有必要)須經異動雙方及廠家同意方得異動。 (五)學生實習期間,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暑期及寒假實習則至少訪視1次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五、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須了解「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並遵守「學生實習須知」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本校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系指導教師於校外訪視時期投保意外保險。 六、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由本系彙整各實習機構或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一)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1.全學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70%、實習書面報告占30% 2.暑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60%、實習書面報告占20%、實習座談會口頭報告占20%。 以上考核任一分項成績若有零分者或實習出席率未達2/3,則視為不通過。全學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720小時,折算為課程9學分;暑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160小時,折算為課程2學分。 七、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八、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與各實習單位簽訂之實習合約辦理,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將依據本系輔導流程進行處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