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8.07.02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97學年度第1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8.04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9.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10.24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9號函公布
- 103.05.12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2 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5.13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05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1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六至八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
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