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5.09.21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5.10.05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7.17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7.31 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6.22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8.01(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
大學部及碩士班主負責教師。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五、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