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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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 |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 | ||
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在2010年8月5日 (四) 10:3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推派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
,再送請院長轉陳校長聘任。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
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推薦實習機構之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