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及心理所(應心組)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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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17 113學年度心理學系六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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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30 113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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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24 高醫系心字第1141102338號函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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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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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實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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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導同學將心理學專業知識和生活或未來職涯之規劃進行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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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 ,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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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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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及日後就業選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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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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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實習時間及實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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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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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學部學生修習心理學實務與實習的同學原則上於升四年級暑假或四年級上學期實施,計三學分,併入四年級上學期之學分數計算,實習總時數依學生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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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學部學生修習應用心理學實務與實習的同學原則上於開課當學期期間實施,計三學分,實習總時數依學生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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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所應心組學生修習正向心理學實務與實習的同學原則上於開課當學期期間,計三學分,實習總時數依學生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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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習確切時間及實習內容應與督導及帶組老師共同確認,實際實習週數及期間依機構之規定,但不得少於本要點之規定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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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需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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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構環境能協助學生專業發展且具備完整的實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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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習督導資格條件: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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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實習安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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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聯繫機構調查接受實習學生人數及相關事宜,並確定各實習機構及各機構之負責老師。本學系於學生實習前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確認學生實習條件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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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協助學生依本身之興趣及能力,填寫實習機構調查表及學生資料表,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且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及參加「本學系實習說明會」,說明會於實習前擇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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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發:學生自行接洽各組老師,由各組老師協助安排。分發作業完成後,本學系及實習學生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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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險:實習期間,本校需給予本學系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配合教育部規定,於實習前完成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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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視各實習單位之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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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含請假規則)。如有違規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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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成績由各組老師決定評比,實習結束後,本學系應彙整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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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學系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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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立學生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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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授臨床、諮商與應用心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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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蒐集有關實習機構資料以供學生參考,作實習前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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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習機構之評估以具有專業督導並能提供適合的實習計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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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協助學生瞭解自己之興趣及能力,選擇適當之機構。
 +
(六) 協助學生瞭解機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提供學生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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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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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實習輔導:學生實習期間,學校督導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暑期實習則至少訪視1次為原則,以瞭解學生實習情況。
 +
(九) 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依本學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之輔導轉介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進行處理。
 +
(十)   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本學系當年度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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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本學系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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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學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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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
(二) 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
(三) 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
(四) 參加學校老師所召開之督導會議,未克參加者需事先以書面請假。
 +
(五) 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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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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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實習機構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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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實習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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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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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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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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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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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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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習成績的評定為機構與學系各佔50%,不及格者需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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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系上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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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關實習之各項爭議事件,交由實習事務小組處理,向系務會議報告或討論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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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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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17 113學年度心理學系六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114.06.30 113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7.24 高醫系心字第1141102338號函公佈

一、	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目標
(一)引導同學將心理學專業知識和生活或未來職涯之規劃進行聯
    結 ,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二)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
方向及日後就業選擇之參考。
(三)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三、	學生實習時間及實習內容:
(一)	實習時間
1.	大學部學生修習心理學實務與實習的同學原則上於升四年級暑假或四年級上學期實施,計三學分,併入四年級上學期之學分數計算,實習總時數依學生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2.	大學部學生修習應用心理學實務與實習的同學原則上於開課當學期期間實施,計三學分,實習總時數依學生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3.	研究所應心組學生修習正向心理學實務與實習的同學原則上於開課當學期期間,計三學分,實習總時數依學生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二)	實習確切時間及實習內容應與督導及帶組老師共同確認,實際實習週數及期間依機構之規定,但不得少於本要點之規定時數。
四、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	機構環境能協助學生專業發展且具備完整的實習制度。
(二)	實習督導資格條件: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聘任之。
五、	實習安排程序
(一)	聯繫機構調查接受實習學生人數及相關事宜,並確定各實習機構及各機構之負責老師。本學系於學生實習前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確認學生實習條件並公告之。
(二)	協助學生依本身之興趣及能力,填寫實習機構調查表及學生資料表,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且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及參加「本學系實習說明會」,說明會於實習前擇日辦理。
(三)	分發:學生自行接洽各組老師,由各組老師協助安排。分發作業完成後,本學系及實習學生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四)	保險:實習期間,本校需給予本學系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配合教育部規定,於實習前完成保險。
(五)	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視各實習單位之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六)	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含請假規則)。如有違規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七)	成績由各組老師決定評比,實習結束後,本學系應彙整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六、	學系職責
(一)	成立學生實習委員會。
(二)	教授臨床、諮商與應用心理相關課程。
(三)	蒐集有關實習機構資料以供學生參考,作實習前之準備。
(四)	實習機構之評估以具有專業督導並能提供適合的實習計劃為原則。
(五)	協助學生瞭解自己之興趣及能力,選擇適當之機構。
(六)	協助學生瞭解機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提供學生相關資料。
(七)	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八)	實習輔導:學生實習期間,學校督導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暑期實習則至少訪視1次為原則,以瞭解學生實習情況。
(九)	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依本學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之輔導轉介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進行處理。
(十)	  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本學系當年度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十一)	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本學系之督導。
七、	學生職責
(一)	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二)	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三)	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四)	參加學校老師所召開之督導會議,未克參加者需事先以書面請假。
(五)	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六)	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
(七)	實習機構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八、	實習機構職責
(一)	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	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	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二)	實習成績的評定為機構與學系各佔50%,不及格者需重修。
(三)	系上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四)	有關實習之各項爭議事件,交由實習事務小組處理,向系務會議報告或討論決議之。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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