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申請入學招生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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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訴。 | ||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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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申請入學招生審查作業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9.01.21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系務會議暨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99.02.03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申請入學招生辦法第四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申請入學係指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含應屆),或具同等學力且符
合招生簡章所訂資格者,得參加本學系申請入學,經錄取後得進入本學系就讀。
第三條 本學系為辦理申請入學考試事宜,應設置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
委員五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本學系專任教師,經
學院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本學系辦理申請入學考試採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為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篩選,第二階
段為審查資料(如自傳、讀書計畫、高中(職)在校智育成績或其他相關資料)及面試。
第五條 本學系申請入學之錄取名額依教育部規定訂定,並以當學年度公告於招生簡章之名額為限。
第六條 經申請入學錄取之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逾期未報到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報到之學生不得再參加該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違規報考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註冊或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七條 申請入學學生對本學系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規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
訴。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