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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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決議。 | 通過決議。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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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8號函公布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於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教師六至十人為委員,呈請校長
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
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五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
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
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
通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