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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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第2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
第3條 本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第3條 本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 - |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 + |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
| - | (一)認定基準: | + | (一)認定基準: |
| - |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50%。 | + |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50%。 |
| - |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 + |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
| - | (二)考核方法: | + | (二)考核方法: |
| - | 1、學業成績佔20%。 | + | 1、學業成績佔20%。 |
| - | 2、研究計畫書佔20%。 | + | 2、研究計畫書佔20%。 |
| - |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 + |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
| - | 4、面試佔40%。 | + | 4、面試佔40%。 |
| - | 二、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 + | 二、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
| - | (一)認定基準: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 | (一)認定基準: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 - |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 + |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
| - |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 + |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
| - | (二)考核方法: | + | (二)考核方法: |
| - | 1、學業成績佔20%。 | + | 1、學業成績佔20%。 |
| - | 2、研究計畫書佔20%。 | + | 2、研究計畫書佔20%。 |
| - |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 + |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
| - | 4、面試佔40%。 | + | 4、面試佔40%。 |
第4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第4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
第5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 | 第5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 | ||
第6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依本校規定時程辦理。 | 第6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依本校規定時程辦理。 | ||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 |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 + |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
| -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 +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
| - |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 + |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
第8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第8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 ||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 前項學生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 | 前項學生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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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1月27日 (四) 11:4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7.05 98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8.13 9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9.02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269號函公布
- 106.04.17 10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4.26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09.23 11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0.10.27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11.24 高醫院生字第1101103869號函頒佈
- 114.11.10 11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4.11.13 11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4.11.25 高醫院生字第1141104020號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2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2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3條 本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5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計畫書佔20%。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4、面試佔40%。 二、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計畫書佔20%。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4、面試佔40%。 第4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5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 第6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依本校規定時程辦理。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第8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