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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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3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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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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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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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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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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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二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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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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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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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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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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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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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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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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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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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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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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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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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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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在2025年7月24日 (四) 10:00的目前修訂版本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103.05.15公衛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13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3.05.3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0號函公布
106.06.28 健康科學院105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7.16_高醫系衛字第1141102317號函



【請至右上方114.07.16 高醫系衛字第1141102317號函公布處下載】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 組織成員: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	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二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 工作執掌:
    1.  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2.	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	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4.	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5.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6.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7.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 會」。
    8.	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	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