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16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7行: | 第7行: | ||
:::::::::103.02.13公衛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2.13公衛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
:::::::::103.03.26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3.26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 | + | :::::::::103.4.1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4號函公布 |
+ | :::::::::106.8.15 公共衛生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06.11.29公共衛生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6_公衛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要點修正(更新版)-1070206.pdf|106.12.28健康科學院106 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 ||
+ | :::::::::[[媒體:113.01.30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pdf|113.01.30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4.07.16 高醫系衛字第1141102314號函.pdf|114.07.16 高醫系衛字第1141102314號函]] | ||
<pre> | <pre> | ||
- | + | ||
- | + | 【請至右上方114.07.16 高醫系衛字第1141102314號函公布處下載】 | |
- | + | ||
- | + | 一、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學生實習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實習條件: | |
- | + | (一) 實習對象原則上為本學系四年級學生及符合資格之雙主修學生。 | |
- | + | (二) 學生於開始實習前須修習本學系分發志願前所規定之專業必修課程學分數達百分之六十者,始得參加實習。 | |
- | + | (三) 具特殊情形之學生,需經本學系實習委員會評估通過後方可參與實習。 | |
- | + | 三、實習作業相關規定: | |
- | + | (一) 本學系實習為必修課程,共四學分,包括:公共衛生實習(一)及公共衛生實習(二),實習時數以每學分80小時為上限,實習總週數至少為六週。 | |
- | + | (二) 每年實習開始和結束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 |
- | + | (三) 本學系於學生實習前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經本學系實習委員會審議。 | |
- | + | (四) 本學系學生實習人數、實習單位由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指定並送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 |
- | + | (五) 分發作業完成後,本學系及實習學生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 |
- | + | (六)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本學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 |
- | + | (七) 全體實習學生需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及參加「本學系實習職前說明會」,實習前擇日辦理。 | |
- | + | (八) 學生於實習期間,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 |
- | + | (九) 實習期間,本校需給予本學系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 | |
- | + | (十)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人員、服務個案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依據各實習單位之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 |
- | + | (十一)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含請假規則)。如有違規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 |
- | + | (十二)實習結束後,本學系應彙整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 |
- | + | 四、實習分發: | |
- | + | (一) 實習機構以本學系安排之醫療衛生相關單位為優先。如有其他適合之機構或部門,可由實習學生向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提出推薦,經該委員會評估後,方能同意。 | |
- | + | (二) 本學系學生選擇實習單位採學生選填志願方式為之,惟學生選填志願發生衝突時,其次序依該生分發志願前之全部課程平均成績排名,平均成績較高者得優先選擇,平均成績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 |
- | + | (三) 雙主修、轉系、轉學、於下學期復學學生,其排序依據為該生分發志願前於本系修習之全部課程平均成績。 | |
- | + | (四) 具特殊情形之學生可提出申請另行分發,交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 | |
- | + | (五) 實習單位分發確定後,實習學生應在指定期程內提交個人簡歷、自傳以及實習計畫書,或根據實習機構要求提交所需文件,送交實習機構核備。若學生未能按期提交所需文件,視為未能完成實習分發程序。 | |
- | + | 五、實習成績: | |
- | + | (一) 成績評定方式:由實習單位與學系共同評定,評定比例為實習單位佔50%,學系佔50%。 | |
- | + | (二) 實習書面報告於開學後四週內繳交,實習成果口頭發表於開學後六週內辦理完成。 | |
- | + | (三) 關於實習書面報告、實習成果口頭發表、成績評定(考核)內容,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訂定之。 | |
- | + | (四) 學生請假、缺席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本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 |
- | + | 六、實習輔導: | |
- | + | (一) 學生實習期間,本學系須安排指導教師前往校外實習機構訪視實習學生作業情形,並與實習指導人員交換意見,訪視人員應根據實際訪視狀況填寫訪視紀錄表,並送交本學系核備。 | |
- | + | (二) 訪視記錄表內容須包含學生實習情形之具體文字描述與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暑期實習以至少訪視1次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 |
- | + | (三) 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依本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之輔導轉介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學系實習委員會進行處理。 | |
- | + | 七、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本系當年度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 |
- | +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2025年7月24日 (四) 10:0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3.08公共衛生學系所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 103.01.17公衛系102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3.02.13公衛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3.26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4.1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4號函公布
- 106.8.15 公共衛生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11.29公共衛生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12.28健康科學院106 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3.01.30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4.07.16 高醫系衛字第1141102314號函
【請至右上方114.07.16 高醫系衛字第1141102314號函公布處下載】 一、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學生實習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實習條件: (一) 實習對象原則上為本學系四年級學生及符合資格之雙主修學生。 (二) 學生於開始實習前須修習本學系分發志願前所規定之專業必修課程學分數達百分之六十者,始得參加實習。 (三) 具特殊情形之學生,需經本學系實習委員會評估通過後方可參與實習。 三、實習作業相關規定: (一) 本學系實習為必修課程,共四學分,包括:公共衛生實習(一)及公共衛生實習(二),實習時數以每學分80小時為上限,實習總週數至少為六週。 (二) 每年實習開始和結束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三) 本學系於學生實習前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經本學系實習委員會審議。 (四) 本學系學生實習人數、實習單位由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指定並送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五) 分發作業完成後,本學系及實習學生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六)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本學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七) 全體實習學生需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及參加「本學系實習職前說明會」,實習前擇日辦理。 (八) 學生於實習期間,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九) 實習期間,本校需給予本學系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 (十)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人員、服務個案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依據各實習單位之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十一)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含請假規則)。如有違規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十二)實習結束後,本學系應彙整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四、實習分發: (一) 實習機構以本學系安排之醫療衛生相關單位為優先。如有其他適合之機構或部門,可由實習學生向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提出推薦,經該委員會評估後,方能同意。 (二) 本學系學生選擇實習單位採學生選填志願方式為之,惟學生選填志願發生衝突時,其次序依該生分發志願前之全部課程平均成績排名,平均成績較高者得優先選擇,平均成績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 雙主修、轉系、轉學、於下學期復學學生,其排序依據為該生分發志願前於本系修習之全部課程平均成績。 (四) 具特殊情形之學生可提出申請另行分發,交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 (五) 實習單位分發確定後,實習學生應在指定期程內提交個人簡歷、自傳以及實習計畫書,或根據實習機構要求提交所需文件,送交實習機構核備。若學生未能按期提交所需文件,視為未能完成實習分發程序。 五、實習成績: (一) 成績評定方式:由實習單位與學系共同評定,評定比例為實習單位佔50%,學系佔50%。 (二) 實習書面報告於開學後四週內繳交,實習成果口頭發表於開學後六週內辦理完成。 (三) 關於實習書面報告、實習成果口頭發表、成績評定(考核)內容,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訂定之。 (四) 學生請假、缺席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本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六、實習輔導: (一) 學生實習期間,本學系須安排指導教師前往校外實習機構訪視實習學生作業情形,並與實習指導人員交換意見,訪視人員應根據實際訪視狀況填寫訪視紀錄表,並送交本學系核備。 (二) 訪視記錄表內容須包含學生實習情形之具體文字描述與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暑期實習以至少訪視1次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三) 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依本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之輔導轉介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學系實習委員會進行處理。 七、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本系當年度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