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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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 二、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 |
| - | + |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 + |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所長  | |
| - | + |         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 |
| - | + |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所長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  | |
| - | + |         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 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  | |
| - | + |         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 (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 |
| - | + |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
| - | + | 十、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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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6日 (一) 16: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訂定公布
 - 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2號函公布
 -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2號函公布
 - 96.10.24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 96.12.6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6號函公布
 - 100.06.08(99)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四次教評會議通過
 - 100.09.14(100)藥學院第一次教評會議通過
 - 100.11.30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20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所長
        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所長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
        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
        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 (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