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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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遴選教師或校外專家五至七名及學生代表一至三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遴選教師或校外專家五至七名及學生代表一至三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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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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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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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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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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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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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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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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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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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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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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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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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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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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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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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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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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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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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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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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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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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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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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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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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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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餘依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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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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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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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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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7月23日 (三) 10:03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08.19藥學系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04.10.21藥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04.12.08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3988號函公布
114.04.21 藥學系113學年度第5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14.06.17 藥學院113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14.07.16 高醫系藥字第1141102407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遴選教師或校外專家五至七名及學生代表一至三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十)其餘依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事項。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