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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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 ||
- | + |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 |
- | + |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 |
- | + |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
- | + |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 |
- | + |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 |
+ |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 ||
+ |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 ||
+ | 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 ||
+ |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 ||
+ |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 ||
+ | (十)其餘依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事項。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 |
在2025年7月23日 (三) 09:5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8.19藥學系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0.21藥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2.08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3988號函公布
- 114.04.21 藥學系113學年度第5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14.06.17 藥學院113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14.07.16 高醫系藥字第1141102407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遴選教師或校外專家五至七名及學生代表一至三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十)其餘依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 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實施,修正時亦同。